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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3 14:15:15 发布时间: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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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部门存在着机构臃肿、效率不高等问题。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职能正在进行重大调整。政府绩效管理作为行政管理制度创新和有效管理工具,其重要性不断彰显。要实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升和加强政府能力,必须开展政府绩效管理。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对此已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目前政府绩效管理的现状来看,尽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正视这些问题和障碍,探讨完善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途径,对于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目标管理;绩效管理;绩效管理问题;绩效完善途径;
政府绩效,在西方也称为“公共部门绩效”、“政府业绩”等。20世纪末期,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经济衰退、生产力下降的现象,公共财政持续出现赤字,传统官僚政治体制导致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政府面临着严重的管理危机和公众信任危机。与此同时,出现了新右派体系,主张采用管理私营部门的管理哲学及管理方法,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政府绩效管理在西方国家大规模推行。在全球化的时代,如何通过提升和加强政府能力来提升国家的竞争优势,则是现代政府改革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也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所面对的一道难题。
一.绩效、绩效管理的概念
所谓“绩效”,是一个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投入产出情况,投入指的是人力、物力、时间等物质资源,产出指的是工作任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方面的完成情况。
所谓“绩效管理”,是指将企业的远景、战略目标分解到组织和个体,并通过绩效沟通、绩效计划、绩效考核和绩效反馈四个环节完成,其注重的是员工未来绩效的改善和提高,从而有助于推动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政府绩效管理的概念
所谓“政府绩效管理”,是指公共部门积极履行公共责任的过程中,在讲求内部管理与外部效应、数量与质量、经济因素与伦理政治因素、刚性规范与柔性机制相统一的基础上,获得公共产出最大化的过程。政府绩效管理又可分为多个具体分支,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部门绩效考核、机关效能监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等。在西方也被称为“公共生产力”“国家生产力”“公共组织绩效”“政府业绩”“政府作为”等,泛指政府所做的成绩和所获得的效益其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绩效表现,又包括政府在行使职能过程中的绩效表现因此,政府绩效的评估,就是根据管理的效率能力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方面的判断,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
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就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政府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在经济、效率、效果、和公平方面的绩效,已塑造服务民众、是民众满意的高效政府。 绩效管理并不一个单一的概念,它的内涵也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行为结果,它应该也是行为过程绩效型政府管理应该包括新公共管理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绩效审计等等各种理念的综合和实践即以政府绩效为本,以公共责任的实现程度效果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为第一评价标准,降低政府成本做大政府业绩,通过一整套完整的评估体系,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经济、效率、效益、公平。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政府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因此受到巨大挑战,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采用新公共管理思想,适时提出了绩效管理理念绩效管理的引入大大推动了政府改革的大趋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立绩效型政府已成为当今世界政府行政改革的一种趋势和潮流
三、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意义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的现实与挑战,更加凸现出了重振政府行政能力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高效、精干、灵活、廉洁,并具能力的政府。正如_报告所提出的,我国当前行政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但不可否认,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WTO所通行的国际惯例与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我国行政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重振和提升我国政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强有力的目标导向
科学发展观内涵丰富,要将其落到实处,转化为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行动,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评体系。科学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将科学发展观的原则要求变成可以量化的目标体系,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绩效意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导向和工作导向,将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
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供有力的支撑。
2.有利于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新的动力
政府的绩效水平,是决定一个社会发展快慢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改革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将对政府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低效的粗放式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受到严峻挑战,建立新的以绩效为导向的公共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3.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政治文明建设
现代绩效评估,将使政府的绩效评价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基础上,并以量化的直观形式表现出来,将组织评估与个人,特别是部门领导人的业绩评估结合起来,开辟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新途径,为科学的政绩考核奠定基础。绩效评估的过程也是公民广泛参与的过程,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结果公开的过程,这样可为公众参与对政府工作及其领导人的评价和监督开辟现实的途径,增加改革和发展的智慧和动力。
4.有利于推动和规范各地政府管理绩效改革实践,促进我国公共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变革
近年来,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也在积极探索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变革。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国许多大中城市试行目标管理,近几年又在探索绩效管理,将现代绩效评估理论和方法引入政府的管理体系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
四.我国政府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政府管理职能扩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推行,绩效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政府的产出难以量化
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将所有绩效都以量化的方式呈现,再据此进行绩效管理。政府的绩效管理远比私营部门复杂,因为它要面临如何将公共服务量化的问题。由于行政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组织,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是一些“非商品性”的产出,它们进入市场的交易体系不可能形成一个反映其生产机会成本的货币价格,这就带来对其数量进行正确测量的技术上的难度。
2.绩效管理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绩效管理项目目标缺乏准确性。许多公共项目表述过于笼统,所反映的公共项目目标含糊而不具体,而且,公共项目目标隐含有价值判断和政治因素,很难形成社会全体成员的一致看法。公共项目决策者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往往故意把目标表述得模糊不清。这些都给评估测度标准的选择带来混乱,造成衡量评估项目目标实现程度的困难。
3.政府管理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绩效管理是对公共项目决策、实施以及效果与影响的分析,评估一项公共项目实施得好坏,自然也就涉及对公共项目决策者和管理人员的能力高低的鉴别。这种鉴别使决策者和管理人员感到威胁而抵制评估。
其次,绩效管理是一个消费资源的过程,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由于评估工作及其价值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认同,国家没有单独的评估经费拨款,评估费用大都是摊入具体的公共项目中,致使评估的资金投入不足。
再次,评估常常意味并伴随着批评和改革,政府管理部门由于利益主体意识,总是试图表明公共项目的积极效果,极力维护和提高其地位和权威,不愿接受来自外部的批评指正,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管理工具未能被政府管理部门有效地利用。
4.绩效管理及评估技术上的问题
首先,绩效评估多处于自发状态,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实践中具有盲目性;评估内容不全面,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片面地将经济业绩等同于政绩,将经济指标等同于政府绩效的评估指标。评估程序没有规范化,评估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评估方法多为定性,较少采取定量方法,评估结果不够科学;
其次,评估以官方为主,多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评估,缺乏社会公众对政府以及政府内部的自身评估;政府绩效管理过程封闭,缺乏媒体监督。
再次,不是把评估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而是作为效绩预防的手段,例如当某一方面问题成堆、社会反映强烈时,才采取诸如大检查、大评比等方式谋求改进,因而总陷于被动。
五.完善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途径
尽管对政府实行绩效管理有诸多障碍,但是,现在中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加入了WTO,政府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凸现,而政府实行绩效管理就是政府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实行绩效管理,并取得一些切实的成效的经验可资借鉴,有财政赤字居高不下的现实压力,还有党和国家反对的坚定决心,在我国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应该是可行的。
1.加强绩效管理立法工作
立法保障是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化也是当前国际上评估活动的趋势之一。对于我国,当务之急是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使我国政府绩效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道路。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绩效管理的地位,保证绩效管理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环节,促使政府开展评估工作,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其次,从法律上树立绩效管理的权威性,绩效管理机构在政府中应具有相应的地位,享有调查、评估有关政府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行政、公共组织或个人的干扰。再次,颁布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公共管理中的评估事项作出详细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绩效管理纳入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
2.引入公民参与机制
改善政府绩效管理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引入公民参与机制。政府绩效管理本身就蕴涵着服务和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政府绩效就应以顾客为中心、以顾客的需要为导向,树立公民取向的绩效观。改进政府绩效管理必须取得民众的关注与参与,民众的关注与参与必定能有效地改进政府绩效管理。首先,公民参与意味着公民可以以社会的主人和服务对象的角色对政府绩效提出要求,协助和监督政府机构对他们的开支负责、对他们的行动负责、对他们的承诺负责。其次,公民参与意味着要重新定位公民的作用,他们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投票人、纳税人、服务的接受者,而是政府的问题架构者。再次,公民参与意味着由公民选择、界定应评估的对象。在公共服务设计中引入“使用者介入”机制,通过公民的参与将事实(硬件资料数据)与价值取向(公民偏好)结合起来,增加指标体系的社会相关性,选择那些最需要监控又最能体现对公民负责的重要项目,以保证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符合公民的偏好。
3.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评估体制
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评估体制是推进评估事业发展的关键。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评估机构主要是负责协调公共项目的管理,通过对公共项目实施的检查、回顾和总结,发现问题,吸取经验和教训,为改进未来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我国的政府公共管理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的评估经验,在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机构(或评估管理机构),对政府实施的各种公共项目进行评估,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内部评估的功能,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立法、审计部门的评估机构主要是进行公共项目实施的审计和监察,向立法机关、政府以及公众公布评估结果。在全国各级人大机关建立必要的评估机构,评价和监督政府在共政策、规划、方案、计划等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效果,把评估作为监督政府公共管理的有效手段,促进我国公共管理的民主化。同时,应该借鉴国外思想库发展的经验,鼓励和发展民间中介评估组织。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的评估工作可委托民间中介评估组织来完成,以节省大量的公共资源。
4.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xx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加入WTO后,高校对财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财务管理从会计电算化的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对财务数据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电算化向财务信息化的转变标志着会计领域新一场革命的到来。
二、财务信息化建设对高校财务工作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更新了财务管理理念
财务信息化以信息管理的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财务信息处理,财务信息作为信息资源在高校内部及外部各相关信息系统被利用。
(二)加速了会计现代化进程
财务信息化简化了工作量,加速了会计现代化进程,会计人员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信息的加工、再加工,由原先的核算型转向管理型,财务人员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三)提高了财务信息时效性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一、将二者整合起来需要遵循的原则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绿地、广场和公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居民散步闲谈、体闲娱乐和修身养性的场所,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象征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能够通过相应公共空间充分地展示出来。而融合起各种空间和装饰艺术设计,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主要包括这样几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首先,不管是从装饰艺术设计的角度,还是从公共空间的角度来讲,为人民服务都是其宗旨所在。人类聚集的基本形式即为一定的公共空间,此外,也是文明成果和已发展为基本起点的重要表现。人类生活的基本空间即为公共空间,密切联系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而为了能够有效地融合起公共空间和装饰艺术设计,在融合中,对何种艺术表达形式进行使用是非常重要的,总的来讲,还是要看此种融合对人们户外活动和室外环境主客观需求的满意程度如何,公共空间的基本效能对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其全部艺术效果展现时最为本质的需求。
2、实用性原则。
所谓实用性,就是在将二者融合的过程中,要细致地分析装饰艺术中的基本要素,对于构成装饰艺术的一些抽象的点、线、面、体等要进行细致了解和掌握。“形”是所有点产生的基本要素,将装饰艺术中的点结合起来,就能够创造出线,面是由线所展开的,进而将面结合起来就会发展为体。对于装饰艺术中的这些基本要素要灵活转换,利用不断变化的大小间隔,在一定排列次序的基础上,就会将一定的走向构建起来,在一连串点的基础上,向着线的方向去延伸,通过逐渐变化的线而构成空间中的面。将装饰艺术中抽象化的点、线、面进行充分的应用和表现,经过调整,使空间中的各种装饰能够互相联系,彼此和谐,进而将空间设计中的中心确定出来,对中央的变化进行调和,进而确保空间环境主题突出、风格统一、丰富多彩,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突出主体原则。
不管公共空间的类型如何,主题在其中都应该明显。在设计不同类型公共空间时,就会有不同的主题,在其功能的基础上就会展现出属于自己的定位。在设计和规划空间的过程中,能否将具有地方风俗和风情的空间意象提炼和挖掘出来是非常重要的。在二者有效融合的过程中,应该将自身的特征彰显出来,他们都有属于自己的气候、地形和历史背景。因此,在将二者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应该将这种特性有效地表现出来,对于当地蕴含的历史和文化,要确保我们能够清晰地认知和了解。一旦没有充足的个性存在于一定的空间中,也就很难吸引外来人员的观赏,很难将一个区域的自豪感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上来。因此,在将二者有效融合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突出主体的原则。
二、二者融合的要素分析
1、材质要素。
有两种类型的材质存在于装饰艺术设计中:首先,天然的材料,例如木材、天然纤维材料、石材等;其次,人工制作的材料,如玻璃、金属、水泥和塑料等。这些材料会将一定的便利带给公共空间装饰艺术设计。每种材料都有属于自己的特征,每种特征的材料其纹理、色泽、质感和形状等都将装饰艺术的语言蕴含在了其中,艺术创作的想象力和理由都包涵在其中。色彩美感、质地美感和肌理美感为装饰材料的主要特征,也可以从多个方面表现出材料的功能和美感。
2、形态要素。
有互动的关系存在于形和态中,因为形成物质的外在形状即为形,这样就有可识别性存在于物质中,因为物质在形状中表现出来的神态即为态,进而心理上的认知和反应就会被激发出来,就能够有效地理解和把握物质的意义和性质,并在这个前提下,将主观形态的非物质形态构建起来。以构成形态的角度入手,空间形态和装饰实体不但有一定的区别而且还有密切的联系。就公共空间主体而言,它具有空间形态的特征,尽管具备广延性,但是并没有形态可寻,只是因为具备装饰实体的限定和围合才能够度量,有了形态和体积。
3、色彩要素分析。
多种多样的色彩存在于公共空间中,必须具备附属的实体存在。固有的色彩会赋予到实体上,还包括灯光照明和光照的影响等。同一实体空间在晚上灯光和白天灯光的不同照耀下,会将不同的视觉感受呈现给人们。对不同材质所展现出来的色彩进行充分的应用,这样才会有一定的美感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公共空间中。
4、公共性。
一定的社会共鸣存在于公共空间和装饰艺术的融合中,就应该遵循普遍性设计的规律。黄皮肤是我们中国人的主要肤色特征,并且在对事物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也有着属于自己的方式,他们喜欢寓意祥和美好的事物,一些吉祥的话语和吉祥的纹样就会在视觉文化形态上被反映出来。
5、装饰性。
装点、修饰为装饰的主要任务。装饰艺术中应该有美化的功能存在,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要拥有一定的装饰性特点。要将人类对美好生活追求和向往的精神表现在装饰艺术题材中,将具有美的特性的内容彰显出来,尤其是那些对韵味进行追求的意境美,但是,自然的真实不能都约束它,与主观的视觉美感要相互统一,将形式美放在重要的位置来对待,彰显完整性,面貌要统一。
6、工艺性。
所谓工艺性,就是说选择的加工工艺和工艺材料要“制约”装饰艺术,因此,要将科学合理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创造出来,来影响作品创作。例如,在空间的设计中,对装饰艺术进行选择时,一定要围绕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群众的需求,对适合的装饰艺术形式进行选择,确保有一定的工艺性存在于其中。
三、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水利工程的施工设计与科学管理要求相应增高,只有重视基础建设质量,水利水电整体使用功能才能正常发挥。水利水电建设规模大、耗费资金数目庞大、施工有一定的困难,而且建设的制约因素层面广泛。要考虑工程的复杂性和后续联系,才能保障建设的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从而促使水利工程运行顺利。大坝基础处理设计关乎到整个大坝建设,只有做好处理设计工作,大坝在使用时才会发挥到最佳状态。
1 基础处理概述
水利工程基础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工作流程,要按照先后顺序有序开展,基本步骤是决策、预算、设计、施工、竣工,然后相关管理层开始验收,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对社会稳定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水利工程基础施工难度大程序繁琐,又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建设。基础处理,首先是掌握施工图纸,做地质研究综合分析得出侦查报告,再次要具备与时俱进的技术文件[1].水利水电工程挖掘前,一定要注重管理和相关处理设计,要按照施工设计有规划的进行,确保工程建设严谨。同时施工区域的各类管线要与相关部门协商出合理科学的措施方案,对管线妥善安排。
技术复杂
水利水电大坝建设所处的环境比较复杂,地质结构多变。上部分受各种建筑结构制约,下部地质结构复杂。在建造时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比如荷载数量、运行中事故解决方案。这有考虑全面,才能保证水利水电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不会出现巨大的安全隐患[2].同时说明了基础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也间接表明基础设计要具备严谨的科学合理性。
质量评价困难
水利水电大坝基础工程在客观角度上分析属于隐蔽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才对其做质量评价。因此质量评价比较困难,在大坝投入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修复问题就能难以看展,耗费资金巨大,技术要求也比较高。所以在基础工程施工前期,要注重设计与施工质量问题,做好监督工作。
工期较短
大坝建设主要是因为开发使用水力资源,一般布置的位置是要协助和配合水利任务的。在建筑工程时,多数集中在枯水期,在水位相对较浅时选择施工,并且在集中的时间短内工作也受气候影响,因为工期时间受到限制,施工任务相对繁重,所以在建筑中不但要考虑施工设计与管理,还要考虑工程造价与工作效率的协调性。
2 水利工程基础处理设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某峡谷中部建拦河大坝,建筑类型是缓凝土构造重力拱坝。坝高为 80m,其坝轴线长为 335m,虽然地质条件要求不高,但是坝基处有断层,岩体渗水性比较强,软弱夹层就容易出现,该工程变形模量在之间,但是抗剪强度只在,较其他水利水电地质岩石相比,力学体征显得过于低,不利用大坝承载荷。
处理设计
处理内容大坝工程一般处理的关键点,在于拱坝平面,要将大坝所承受的重力转移或者均摊到基岩。如果受到超载荷外力,大坝肩部岩体会与基岩产生物力反力,两种力相互作用,促使大坝在运行中保持正常状态[3].大坝在建筑时一定包保障基础硬度,这样大坝在后续使用中才能优良稳定,其承载力也可以满足大坝使用需求。该工程,地质构造存在灰岩,灰岩是一种抗重能力较差的岩石,比较容易出现裂缝等问题,对大坝基础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在基础处理设计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比如对灰岩进行固结灌浆工程,这种混凝土灌溉方式,促使基岩更加的牢固。如果大坝两岸的拱肩位置在投入使用中可能受到的载荷过重,对这两处位置同样采用固结灌浆的方式,加固地基的坚硬程度。
具体设计受地质影响,大坝基础挖掘主要是使用台阶式挖掘手段,台阶设计的高度和台面宽度受坝体抗滑影响,该工程设计的台阶高度与坝低对比是 1:,设计的台阶高差为 9m, 挖掘破比值经过计算得出 1;.为满足力学和水力冲击下的坝体稳定性要求,在建设时将坝面倾斜了 8 度左右,促使坝体建设更加的科学合理。
还要考虑一个重要问题,洪泄会造成雾化水的现象产生,进而侵蚀两岸。则需要碰洒混凝土制造干湿交替的效果,从而对边坡进行保护。该工程存在的软弱夹层现象,在设计处理时一定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利用掏挖等手段进行软弱夹层处理,掏挖深度控制在 5m 左右,同时用混凝土进行填塞。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对于帷幕、抗渗和大坝地基处理问题,在坝基沙粒分布不均匀地带,设置截水槽促使其稳妥可靠。一般是使用水泥灌浆的方法,增强大坝基础的防渗结构。或者采用粘性土料修筑防渗体,减少坝基渗漏损失。
设计方案
该河床多发洪泄水灾,在处理设计时要考虑到这一问题,对抗浮稳定差、水位高的河床位置进行排水。一般水力水电大坝在建设时,均采用封闭式排水手段,目前来看效果良好。大坝在建设时还会考虑基础排水问题,主要是为了减少水力对坝基的压力,所以在大坝底部设置基础排水孔。该工程软弱夹层抗压能力弱,增加基础排水孔,可以减少软弱夹层的压力。
3 结束语
希望本文对今后的大坝建设提供有效的参考意义,进而牢固水利水电事业蓬勃发展,促进实现新跨越。当前水利水电建设任务繁重,只有落实处理设计问题,才符合新时期水利建设战略思想。
一、具象化图案拼贴装饰手法
公共空间的地面设计装饰中,具象图案拼贴的装饰手法占有显著地位,它是人们从具象的自然形态中美化和创造出来的。具象装饰图案的设计要摆脱纯自然的束缚,采用归纳的手法获取自然形态,并将其演化为具有装饰美感的图案。具象图案根据表现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植物装饰图案、动物装饰图案、人物装饰图案、风景装饰图案、器具装饰图案等五大类。
(一)外形特征具象化处理。物体的特征是事物内在和外在本质的综合体现,也是区别于其它不同事物最重要的依据。有特征才会有个性,有特征才会存在有“变化”。因此设计变化的第一步即为认识自然中各事物的外形特征。不同植物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动物、人物及不同地貌的风景亦是如此。所以,将自然形态进行变化设计出具有美感的图案,就必须抓住自然形态的特征,亦可说是其外形特征。
(二)形象的规律化处理。所谓形象的规律化处理,就是将自然形态的主要特征进行单独描述,用适更加符合人们审美的手法和形式,通过点、线、面、色彩和肌理视觉要素进行变化,进而采用归纳法使图案画面秩序条理、不散乱。采取任意一种线条表现形式如直线或曲线,亦或使用点或面的表现,来规范梳理自然形态,都应符合自然形态的规律,做到变化与统一相协调。
(三)对比的形式感处理。对比的手法主要指的是夸张与省略的对比或加强与减弱的对比。此时的夸张,指采用超常规的视觉表达方式对事物特征进行刻意放大和突出渲染,使得形象更加集中,更加典型生动,进而设计出具有装饰美的图案。省略,则是夸张的继续和延伸,基于其夸张的本质特征之上对表现对象进行提炼和升华,减去其冗余附属成分,留有具有典型而有夸张特征效果的部分。在此,需要区分一个概念,“简化”是留其精华,而非“简单化”。“加强与减弱”是公共空间地面设计中常与“夸张和省略”并用,也是“夸张省略”的互补。加强,是在夸张的基础上,对表现对象的特征增加表现点、线、面、色、肌理等视觉要素的力度,起到强调的作用,强化对象的特征、力量、性格和装饰效果等方面。
(四)添加手法与理想化处理。添加,是对自然真实形态采取的一种“变化”手段,在变化的图形上按主观设想添加其它要素,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图案形态。图案设计中采用添加法,为达到完善和丰富图案形象的目的。地面设计的理想化处理,是添加手法的再创造过程,添加要素主要是创意内涵,是设计者通过主观幻想,将不同的元素或描述对象进行加工再创造,表现出设计者的主观理想意象。
(五)形态的拟人化处理。现代公共空间的地面设计中的图案装饰的拟人化手法,是典型的视觉形象的创造手段,又称人性化、人格化,即将欲表现的对象寓于人格化,赋予人的思想、行为,力求表现人与物的情趣与感情的交流与沟通。拟人化手法是设计者主观意象的延伸,这一方法是在夸张与省略基础上的一种理想化再现。
二、错视图案拼贴的地面装饰
错视是一种令人们感兴趣的视觉现象,因为错视不仅能够引起人们心理上的不安,也能给人们带来惊喜和快乐。看上去能使人的眼睛产生错视效果的图形都可归纳为错视艺术图形。错视的种类有许多,能用到地面设计的大体分为归纳的错视、反转的错视、限于平面可能的错视、回转的错视、透明的错视、深度空间的错视、间隔的错视、其他的错视等。
三、结语
地面设计不但符合人们日常使用的实际需求,更应从心理学角度对使用者进行不同文化背景下精神需求的人文关照,进而满足人们精神需求。公共空间地面设计应具有装饰艺术性特征,在对地面进行设计时,应从实用功能出发,从使用者心理角度入手,对地面装饰审美进行设计,营造出更符合使用者使用及心理的优秀公共室内空间设计作品。公共空间与现代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设计中秉承“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地面设计作为公共空间主要元素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为使用者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至关重要。充分考虑公共空间地面物理性要求的同时,还要计量考虑地面设计对使用者的心理影响,在满足人们基本的需求前提下,如安全需求、舒适需求、健康需求等,用地面设计突出空间的个性特点,进而求得多样化中的协调统一,协调统一中的规律性变化。“以人为本”的设计首要问题就是站在客观角度思考人们的真正需求到底为何,由此方可知何种设计才是人们真正喜欢和需要的。人类的需求发展,呈金字塔式的上升趋势,从底层逐渐到塔顶,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设计者只有在了解使用者的需求之后,才能将其主观能动性自由主动地发挥,进而为设计添上更为辉煌的一笔。如今,全球开始重新审视环境创造的发展观和价值观问题,认识到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取代不可再生能源。可持续设计的设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关注人在特定环境下的生理状态,将其需求与健康放在首位。与此同时,同样应当重视材料的合理使用,以最贴近自然且对人体无害,同时也能节省能源的材料,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只有良性设计,才能营造出更加完善的公共空间,只有符合了可持续发展性,才能使其作用发挥至最优最大。
摘 要:个人理财其实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对财富的梳理与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文章通过分析个人或家庭在人生发展的不同时期进行理财规划,实现人生各个阶段的目标。
关键词:理财;时期;规划
一、单身期理财规划
此期处于单身阶段,收入低,花销大。理财目标是提高收入及购房筹款;注重积累,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和方式,增加储蓄,从细节开源节流、定期定额买基金。均衡成本、分散风险。陈先生,27本科,石家庄市某房地产策划部经理。目前住公司宿舍。家庭资产总计30000,负债总计10000,收入合计40000,支出合计24000,有单位提供的社保,理财目标是3年后买房结婚,清还债务,5年后打算每月1000元做基金定投,1000元做银行存款。
分析陈先生理财规划:从陈先生提供的个人财务报表看,家庭的日常消费开支占比不大,储蓄意识很强,家庭资产的可规划空间很大。陈先生年轻,抗风险能力强,喜欢高风险的一些投资。可以拿一部分资金做一些股票投资。但建议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权证、黄金,以分散风险。房产方面,20xx年随政府政策变动,出现大城市房价下跌的现象。自住购房消费,仍将会受到政策的影响。陈先生主要购房主要是居住。根据他目前收入分析一年后购房没有问题。石家庄市目前房价大约在6000元/平米,以购买80平米的房子,首付30%,按揭2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房款总额=6000元/平米*80平米=48万首付48*30%=万元。每月还贷。陈目前收入以工资收入为主,收入结构相对比较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原理,规避家庭及人身的重大风险。尽量增加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房贷是家庭的重大支出项目出,风险大。所以他一旦买房需要购买定期寿险。他目前有负债10000元,其中信用卡负债5000元,应尽快归还,然后再进行其它理财投资。陈先生资产结构过于单一,应增加家庭主动收入部分,改善家庭收入结构,增加家庭抗风险能力。另外家庭结余可购买理财产品,陈先生没有投资经验,应选择一些基础性理财产品,比如银行理财产品。
二、年轻家庭理财规划
处于刚成家阶段时,收入增加且稳定,客户的理财重心是负担家计、清偿放贷、教育基金;合理控制支出,积极投资,做好现金流管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稳健的积累家庭资产。这一阶段应着力培养家庭理财意识,耐心做家庭理财计划。30岁的刘某现在一家科技公司任职,月薪税后5000元左右。太太从事出纳工作,月薪税后3000左右。由于刚结婚不就暂时没有购房租住居住,房租1000元/月。每月净现金流量2400元,刘某一家没有购买保险也没有进行投资。刘某理财规划的短期目标是希望今年去海南旅游大约需要费用5000元;中长期目标希望5年后生孩子。5年后购置住房80平米一套;长期目标30年后退休,可以得到有保证的晚年生活。
根据刘先生提供的个人财务报表分析,可以对其进行如下的理财规划:家庭备置一定的流动资金以防不时之需大约3万元;孩子方面,在孩子出生后到上大学前其家庭的月支出将增加20xx元。19岁孩子上大学,若按照2万元/年的费用水平,考虑现值因素,24年后方刘先生需要准备大约23万元。住房方面,如果刘先生要在5年后住房,不贷款的情况下,每年将结余全部投入,还要很高的实际投资回报率才能实现理财目标,因此建议方先生采用7成20年的按揭购房,不建议完全自付。按照城市市价7000千元,购置80平的房产总价56万。5年准备30%,万元的首付款,每月还款元,在刘先生家庭的承受范围内。另外还应准备6大约万元的装修费用。接下来进行在退休方面理财规划,假设刘先生夫妇的寿命均为85岁,假设市场投资率与通货膨率相当的情况下。在刘先生58岁时大约需要准备超过一百万的退休款;因此我们建议将旅游费用一块可以缩减开支。综合分析刘某一家没有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较弱,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不强。可以购买一些保本固定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成熟家庭理财规划
该阶段自身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经济状况都达到高峰期,子女自立债务逐渐减轻,理财重点是增加收入和退休基金;稳健增值及准备退休;享受生活和规划遗产。以下理财规划案例:
天津的王先生今年57岁,夫人已经退休。二个女儿均已自立,王先生的家庭财务状况如下:42万元人民币包括活期存款2万元,20xx年12月底到期的活期存款20万;20xx年10月底到期的两年定期存款20万;黄金及收藏品为33万。房产大约在80万元左右。资产净值为万元,王先生每月家庭开支大约5000元。.收入为每月4000元,年终奖金5000、存款、债券利息8000。太太退休金为20xx元。年度结余25000。
理财规划分析如下:年度收入总额为110600元,工资收入为85000元;投资收入为27200元,占总收入比为25%,家庭以工资收入为主。年度可剩余6万元左右的资金。基本属于较高质量生活水平。王先生的总资产万元,没有负债;其中固定资产80万元,占总资产的,房产资产流动性较强,安全系数高,但是受政府政策影响也较大,尤其当前房产环境下,建议可以抛售。王先生将近退休,面临的问题是收入将大幅缩水,退休后计划出国旅游费用8万元。预计退休后寿命都是35年,每月的支出5000元来算,估计需要养老金133万元。以王先生目前的资产和退休后的收入估算,可以满足这些要求并留下遗产。考虑老两口没有子女在身边,医疗费用和看护费用会大幅增加,还需要通过合理的投资,让资产增值。王先生的流动资金充足,建议仍保留2万元作为流动应急金,部分活期存在银行、部分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生活保障用的流动资金。规划遗产时王先生为了解决后顾之忧可以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的基础上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订立。手中的黄金产品处于增值状态可以继续持有。
摘要: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 “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 “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随着时代发展,现阶段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改变,现代社会需要实用型人才,所以,各个教育机构也加大了对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工商管理学知识并不是很好理解,为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强化知识运用,就需要将案例教学引入到工商管理教学中,进而实现知识转换,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把握情况。
一、将案例教学应用到工商管理教学中的意义
将案例教学应用到工商管理教学中,就是为学生创设仿真学习环境,让学生从被动的接受知识逐渐转变为主动学习知识,以此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这种教学方式下,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处理问题能力,还能让学生掌握更多其他技能,进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决策能力
案例教学就是将与教学实际相符的案例应用到现实教学中,由于这些案例来自现实生活,贴近社会实际,学生在应用这些案例时也将获得真实感受。一般来讲,仿真型案例具有零散性与隐秘性,学生对工商管理知识的理解也不是很透彻,而工商管理教学中所应用的真实案例则能够让学生错综复杂的变化中,及时准确做出正确判断,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也会更加透彻,由此可见,案例教学在工商管理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增强学生决策能力。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与团队精神
在应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通常会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让学生以小组形式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与研究,学生在讨论中会很自然的进行沟通与交流,进而实现合作,这样就在无形中增强了学生的沟通能力,让学生不再畏惧沟通,同时,学生也能学会尊重他人,急于表现自己的学生也能学会聆听他人心声。从另一角度讲,还能够为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帮助学生形成健康人格,久而久之,学生的团队精神也能增强。
(三)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由于受传统教育方式影响较大,很多学生缺乏自主学习能力,一味的依靠教师学习,学生学习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所以就需要重视案例教学在教学中的应用。将案例教学应用到工商管理教学中以后,学生为解决问题就会投入一定精力,将自己所掌握的管理学知识全部融入其中,这对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有重要作用。在正式学习某章知识以前,学生就要做好准备工作,查找相关资料,形成整体思路,以便在课堂上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传授讲给其他同学。很多学生都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他人认可,所以也就愿意表达自己的想法。在课后阶段,学生也可以将自己所掌握的内容做成总结报告,这样不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还能强化其文字表达能力。
二、知识转换在案例中的体现与注意要点
(一)知识转换在案例教学中的体现
通过长期实践教学得知,工商管理教学中有很多案例都要将企业经营背景作为教学一部分,在研究学生对知识的把握情况中发现,学生能够将现实观点与理论知识融合在一起,最终构成自己的观点,进而实现知识转换。如果学生在学习中面临的转换较为复杂,只要学生认真研究也会将问题解决,同时学生学习能力也将得以提升。为实现知识转换能够在案例教学中体现出来,还需要做好以下设计:首先,布置案例。在这一过程中就是要求教师能够联系学生实际情况设置好学习任务,确定好学习目标。其次,让学生认真学习教学案例,并以个人形式做好案例相关信息收集,要求学生能够根据案例提出属于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再者,重视小组讨论,也就是让学生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然后对此进行讨论,这样不仅可以能够了解学生思想深度,还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最后,关注课堂讨论,这一部分属于案例教学重点内容,由于学生所提出的观点不同,就需要通过讨论来确定该观点是否正确,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将自己的观点与他人进行交换,最终实现观点融合,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在案例分析以后,应要求学生做好报告,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清理思路,还可以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让学生真正掌握所学知识。
(二)知识转换中应注意的要点问题
要做好工商管理教学工作,一定要应用到案例教学,这也是实现知识转换的有效方法,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在知识转换中需要注意的要点问题。首先,选择合适案例,尽管教师为学生选择了一些案例,但可以发现这些案例基本都来自国外,与国内实际要求不符,同样也与我国人才培养计划也不相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也产生了可用于教学的案例,所以,应将这些案例应用进来,深化学生理解。其次,控制好案例教学过程。由于应用了案例教学法就需要让学生通过讨论学习知识,但如果不加以控制,学生就会认为基础知识学习不重要,所以,在实际教学中应重视基础知识教学,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案例分析中,这样既能帮助学生将零散知识串联在一起,还能构建统一知识体系,让学生掌握更多工商管理学知识。最后,在工程管理教学案例应用中,为实现知识转换,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教师还可以通过打分的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根据小组研究情况给出合理分数,并采用小组间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这样的教育方式也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案例教学在工商管理学中的应用有很多好处,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现阶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企业所面临的压力也很大,急需高素质人才参与到企业中,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教育机构做好实用人才培养工作,利用案例教学实现知识转换,通过这种方式就能起到培养学生的作用,让学生在学习好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必要技能,成为社会与国家所需要的优秀人才,进而为国民经济增长增添动力。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英国应对疯牛病危机事件》
一、案例背景
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像疯牛病危机这样持续近20年,依然还有新的发展;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从一场普通的农牧业疫情,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地区的社会、政治危机。
1986年始发于英国的疯牛病,最初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普通的动物疫情,直到1996年英国政府公开证实了它对人类的致命才引起丁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政府的广泛重视,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和预控。但不幸的是,这种疾病因子在牛身上的潜伏期只有五年,而在人身上的潜伏期却可长达数十年,更可怕的是,这种疾病因子还可能传染给其他的动物,这样就增加了人类被感染的途径。因此,疯牛病危机所打击的不仅是欧洲发达的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更重要的是它打击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的大选和政府的稳定性,并导致了人们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质疑。
英国是这场危机的发源地和重灾区,英国政府对这场危机初期管理的滞后导致了危机的蔓延扩散。从1996年开始,欧盟对英国牛肉实施出口禁令.英国政府曾一度采取不合作政蕹,与欧盟成员国乃至欧委会的摩擦不断,“牛肉大战”演化成为外交危机。1997年_政府开始在疯牛病问题上与欧盟开展合作,并在内外压力下洱化了对危机的预防、监控和处理的机制,使该危机在英国有所控制。但是,20_年,疯牛病在德、法等欧盟国家相继发作,导致了新一轮疯牛病恐慌,疯牛病危机成为欧洲人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二、疯牛病危机的演变过程
(一)疯牛病在英国
1986年10月25日,位于英国东南部的一个风光绮丽的小镇——阿福什德镇发现了第一头患疯牛病的牛。这是一头黑白相间的奶牛,发病之初,它无精打采,然后是站立不稳,步履踉跄。到后期便口吐白沫,倒地不起。经权威兽医确诊后,这头牛患的是疯牛病。同年,英国国家兽医中心第一次进行检测,发现4起疯牛病病例。1987年11月,在英国的80个农场发现95例病例。到1988年,发现2512例病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共登记有8443例疯牛病。封1990年底,疯牛病泛滥至17323例。1992年达到最高值,为44544例。
(二)疯牛病危机爆发
虽然从发病数量上看,危机自1992年后有所减缓,但从1990年开始,相继发现了猫和猪感染疯牛病的病例,人们开始担心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到1996年,不幸终于被证实了,3月20日,英国政府宣布,10名新型克雅氏病患者与疯牛病有关,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英国乃至整个欧洲“谈牛色变”,在短短的几个月中,欧盟多个国家的牛肉销售量下降了70%,各成员国间因为“牛肉”而互不信任,纷争四起。1996年到20_年5月6日,英国已有89人被证实死于新型克雅氏疾病。英、法、德等国民众纷纷通过示威、抗议等各种形式表达对政府危机管理无能的不满.隐藏已久的疯牛病危机骤然表面化,从一场农牧业领域的经济危机升级为社会、政治危机。
1996年3月27日,欧洲理事会禁止英国出口牛肉及相关产品。1996年5月24日,英国上诉欧洲法院,要求收回出口禁令,虽被驳回,但批准其可通过与盟国政府谈判取消禁令。1996年6月21日,欧盟成员国政府首脑会以签署《佛罗伦萨框架协定》,要求在英国达到以下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取悄对英国牛肉进口的限制:淘汰性屠宰有被感染危险的动物;改善英国的动物身份证和追踪体系;立法禁止将哺乳动物的肉和骨头用于动物饲料;屠宰30个月大的牛;有效清防屠宰后动物尸体残留的危险材料。
除了通过出口禁令来制止疯牛病危机的蔓延以外,欧盟还采取了其他的防范措施,包括:199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处理动物肥料的“严格加工标准”;1998年5月1日开始对检测、控制和消除疯牛病实施“积极监督”。欧盟的这些措施一度使消费者对牛肉安全和消费的信心回升,但20_年爆发在德、法等国的新一轮危机又使消费者信心再度跌落下来。这使欧盟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试图恢复市场信心和牛肉消费。尽管有严密的措施,疯牛病危机还是在整个欧盟地区爆发了,迄今只有三个国家未发现疯牛病。
20_年2月初,欧盟各国农业部部长开会时一致认为,疯牛病危机对欧盟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已经达到“紧急状态”。20_年10月,法国一些超市里发现了被怀疑染有疯牛病病毒的牛肉,引起普遍恐慌。疯牛病危机使法国的牛肉销售量锐减,出口遭到重创,法国农牧民经济损失惨重,政府在这场危机中承受了来自各方的巨大社会压力:一方面为了消费者利益必须采取断然措施控制疯牛病蔓延;另一方面又要想办法尽量帮助牛农渡过难关。 此后不久,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也相继发现了疯牛病病例,整个西欧陷入了一场严重的疯牛病危机。20_年2月22日,因疯牛病危机而遭受惨重损失的法国农牧民在法国总理者斯潘参观第38届巴黎国际农业博览会时举行了抗议示威。他们对政府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牧民的利益表示强烈不满。
(三)疯牛病危机扩大化
疯牛病危机使欧盟内部的贸易摩擦增加。这其中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英法牛肉大战”,尽管欧盟已经于1999年取消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但法国政府仍拒绝解禁,20_年12月,欧盟法院曾下令法国解除这项禁令,遭到了法国政府的拒绝。英国对此强烈不满,认为法国不是在“防止疯牛病蔓延”,而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为此,英国一些进口商对法国的水果、酒类和其他食品进行了抵制,这对两国的贸易往来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疯牛病的进一步蔓延,类似的贸易摩擦同样不可避免,这已经影响到欧盟内商品自由流通的正常运转。
欧盟内部围绕共同农业政策的分歧因此进一步扩大。疯牛病危机发生后,有些成员国要求从农业预算的其他项目中投出资金用来支持养牛业。但有的成员国却认为,这样做会造成欧盟农业政策的混乱.损害更多成员国的利益。欧盟委员会负责农业事务的委员费施勒甚至表示要重新审查共同农业政策。德、法政府则主张修订欧盟农业政策,重新确定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认为只有进行根本性的转变才能重新使人们相信共同农业政策的可靠性。他们还提出重新安排农业援助问题,将农业财政支持与遵守消费者保障权益、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的各项标准相挂钩,以取代对管理不善的农业进行税收支持的政策。欧盟农业政策的改革 历来十分敏感,弄得不好会造成欧盟内部的分裂。尽管欧委会就疯牛病问题提出了一些农业改革方案,但由于欧盟各国利益不同,立场难以弥合,因此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欧盟统一大市场遭到质疑。欧盟内部边境开放后,方便了贸易往来和交通运输,但由于取消了各种检查措施而给疾病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形形色色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使疾病更易传播。
疯牛病危机对欧盟扩大产生消极影响。欧盟已经决定从20_年初开始按“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接受中东欧新成员。但疯牛病引起的欧盟内部纷争将使不少申请国入盟的信心大打折扣,同时也使欧盟与申请国的入盟谈判更加艰难。20_年6月,欧盟与首批候选国在谈判涉及最敏感的农业补贴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问题时,由于各方的立场不同,致使谈判陷入僵局。中东欧申请国大多是农业国,从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中获得补贴,使他们入盟的,是它们入盟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协议,欧盟必须逐步减少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因此,欧盟竭力对中东欧国家入盟后享有的补贴加以限制,这与候选国的初衷大相径庭。
(四)疯牛病危机在继续
20_年初,伦敦皇家科学技术和医学学院—批流行病学家作出最新估计,在20_年至20_
年间,英国仅仅因为食用受疯牛病污染的牛肉而死亡的人数将逐步上升到5万人,最多可能达10万人。实验室检测已经证明,通过给羊注射受感染的牛脑物质或者投喂受感染的饲料,可以把疯牛病传染给羊。如果真是如此,死亡的总人数可能增加20%—50%。根据最坏的预测,英国将在80年时间里将有15万人因食用受疯牛病感染的牛羊肉而死亡。伦敦皇家学院的研究人员强调,有许多未知因素——特别是人在食用受感染牛羊肉以后的潜伏期——可能使受感染者出现临床症状的时间无法确定。20_年研究的初步发现表明,1%的羊可能感染了疯牛病,这一发现使人们担心英国全国的4000万只羊可能全部被销毁。20_年5月23口,欧洲食品标准局报道称,疯牛病监管协会建议采取措施,预防羊爆发疯牛病。该机构建议消费者不要食用羔羊肉、羊肉和山羊肉。科学家预言,新型克雅氏疾病的潜伏期可长达数十年,疯牛病对人类的影响是长期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案例分析
(一)英国政府在后期危机管理的成功之处
1、较重视沟通信息。政府管理危机与传达危机信息的渠道畅通,定期向公众和欧盟委员会通报危机管理的进程。
2、重视危机研究及各部门间的合作管理。通过各类研究机构使公众正确理解危机,避免过度恐慌.提高对危机的反应能力。各机构间共同分享有关危机情报,通过对危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手段,提高管理和传达危机信息的技术水平。指定由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主要负责危机的管理。
3、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疯牛病的研究;屠宰感染牛群;保护牛肉市场;发放屠宰补贴;提高消费者的信心;进行市场于预性购买,维系牛肉的价格体系;由政府向整个行业注入资金,支持个人公司重组等。
4、与欧盟和欧洲其他国家协调,防止危机扩大与恶化。力求恪守欧盟《佛罗伦萨框架协定》以争取解禁,重整英国牛肉工业。鉴于英国政府危机管理取得成效,欧盟于1999年8月1日,解除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
(二)英国及欧盟对疯牛病危机在管理上的教训
1、不听忠告,自欺欺人。英国政府一方面宣布委任专家对疯牛病的原田进行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又表示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疯牛病可以传染给人类,想以此安定人心。农业大臣甚至公然在电视里表演吃牛肉汉堡。直到]996年3月才正式承认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但为时已晚。英国政府危机初始管理失败直接导致危机的蔓延及涟漪效应。
2、南辕北辙,错上加错。在未明确向牛农和牛肉经营者与消费者传达危机严重性的同时,拒绝以市场价收购病牛,牛农不甘心亏本,于是将有可能染病的牛另找销路出售,从而造成大量病牛肉进入市场。
3、目光短浅,造成后患。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英国虽在1988年认定动物饲料的蛋白质是引起疯牛病的最大嫌疑,但直到1996年,才正式全球性禁止这种饲料出售,此时整整延误了八年。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致使多达7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了可能感染了疯牛病病毒的蛋白质饲料。
4、反应迟钝,管理滞后。1990年德、法、奥地利等国已经开始禁止进口英国牛肉,并向欧委会提议欧盟实施这一措施。但是,欧委会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恶果,—方面同意采取保障公民健康卫生的措施,另一方面却威胁要欧洲法院来判断成员国的禁令是否合法,迫使各国不得不取消禁令。1996年当得知人也会感染疯牛病时,才意识到危机的严重性,疯牛病危机已经爆发了10多年,所能找到的解决办法已经过时了。
5、机制缺陷,无人问津。疯牛病危机的爆发与扩大,暴露了欧盟缺乏对国内危机特别是欧盟内部问题的系统研究。欧盟下设24个总司,其对危机的研究与管理几乎却集中在军事—安全领域。没有哪一个总司专门负责保护欧洲的公众健康,这是疯牛病问题爆发之初在欧盟无人问津的原因。
(三)案例启示
1、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一国的问题难免会波及整个欧盟,欧盟如何提高处理内部危机的能力便显得日益重要。
2、危机管理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现代社会正变得日益复杂,科学和技术的飞速发屉,给人类带来更多不解之谜。危机管理者在应付不确定性的危机时,需要大量的专业信息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3、违背自然法则的代价沉重。牛原本以食草为生,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人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大量生产人工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