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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7 16:57:50 发布时间: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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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课题研究的背景、意义、文献综述;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课题研究计划与写作提纲等。
课题研究的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日趋激烈,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企业最具活力、最具发展前景、最具收益的战略资源,是企业成败的关键。目前部分私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过于简单,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几乎无培训投入,激励机制非常简单。因为私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员工流动性大,员工对培训方面的积极性欠佳。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越大,企业对各种类型的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加强和完善私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为我国私营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课题研究的意义: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于企业中的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管理一日益凸显其在企业价值中的重要作用,任何企业都离不开优秀的人力资源。私营企业迫切需要调整经营观念和人才意识,建立完整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塑造优秀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永久经营。如何合理利用人才,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非常必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对于私营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发展意义。
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1、收集有关私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资料
2、了解私营企业,以及私企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3、分析我国私企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4、依据这些问题,提出如何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对策
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
本课题的难点是发现私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如缺乏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缺乏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培训机制不健全等等。
本课题的重点是根据私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对应的对策分析,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机构设置,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创造平等宽松的用人环境,完善多渠道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加强人力资源培训工作等措施。
解决的主要问题:
找相关的书籍对题目的意义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和研究找到论文的核心所在
利用空闲的时间在图书馆多看看相关方面的书籍和学术论文,增强自己的理论知识
拜访在这些方面有经验的人进行了解,使自己的思路能得到进一步的升华
联系老师,听取老师的建议使自己对论文的结构和框架能够很多的把握
正文是期刊学术论文的主体部分,也是整篇论文的核心,它体现了期刊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高低。
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
1、引言
引言又称绪论、前言等,是论文的开头语,作为期刊学术论文的开端,说明论文的撰写背景和目的,引言提出文中要研究的问题,进行文献综述,叙述研究方法,介绍论文的作用和意义。
引言与结论相呼应,对全文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引导读者阅读和理解全文。
引言的篇幅视论文的内容而定,一般写1个段落,也有写2个、3个甚至4个段落的,以“少而精”为宜。
2、正文
正文是期刊学术论文的核心部分,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部分,占期刊学术论文的主要篇幅,是对研究内容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是论文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的集中反映。
正文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合乎逻辑。
正文的结构层次要分明,语言要简练,论证要严密。
为了使论述具有条理性,正文部分一般都划分为若干小节,小节间要有层次标题,有时候每一小节也有一个标题,无论是层次标题还是小节标题,标题要醒目,要与内容一致,字数也不宜过多,一般在20字以内。
3、结论或讨论
但是,结论或讨论不是期刊学术论文必需的组成部分,如果有结论或讨论,要力求准确、简洁、精练、明了。
一、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封面。包括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院(系)、专业、毕业时间等内容。论文封面由学校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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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文:论文的核心,要求主题新颖,观点明确,有理论高度,有实践基础;论据充分,引文准确,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简练,图表清晰。
浅议旅游合同效力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的消费热点。
旅游合同作为规范当事人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结合旅游合同的现状,从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对旅游合同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如今,旅游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由于旅游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旅游内容的增加,不同旅游方式的改变,产生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旅游合同,而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未将其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调整,为了调整旅游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旅游合同产生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旅游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针对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初步探讨。
一、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各国专家学者及国际组织对旅游的定义很多,但其科学含义至今仍无一公认的说法。
按照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的活动。”虽然还有其它的表述,上述概念还是为较多学者所接受。
旅游是一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的社会现象,具有休闲性、异地性、大众普及性、季节变动性和地理集中性等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订立合同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旅游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该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谈判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订立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缔约,也不能在缔约时,强制对方接受某一条款。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表现,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
除此之外,旅游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一)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另一方是旅游者。
在我国,旅游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设立。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能够经营旅游业务的只能是旅行社,即以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我国现行旅游行政法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旅行社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的企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旅行社。
只要符合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才能成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展开的,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标的。
旅行社所经营的旅游服务,一般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等有偿服务,具有综合性、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以及跨地域的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行为。
(三)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就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互负有义务,旅行社要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有偿是指这种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
(四)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
我国旅游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是采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时,即可签约。
格式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重复使用,旅行社和诸多旅游者之间的合同都是一个样本。
旅游合同的这些特点说明其具有团体性。
但这种格式合同,笔者认为会导致旅游者权益的侵犯,目前许多地方都在不断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对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旅游秩序、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和处理旅游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所能行使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旅游合同的效力就表现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与旅游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1、收费权
旅行社在合同中的权利主要集中体现在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
按惯例,旅行社有权在旅游开始前收取旅游费。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费的数额实际上是由旅行社一方确定的,旅游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为确保旅游者的利益,有人主张政府部门应制定限价制度。
笔者认为,旅游费应由市场调节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干预,因为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同一旅游线路往往多家旅行社在竞争,旅行社很难有暴利,特别是近几年旅行社的大量增加,旅行社已进入微利时代。
2、求偿权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3、合同签订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4、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5、旅游者随团资格取消权
旅游者出现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影响旅游团的正常活动,对不听劝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6、紧急处理权
如发生天灾、**、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旅游行程变更、提前结束、延误、滞留时,旅行社有权就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7、宣传权
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
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的义务
1、提供合同约定服务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旅游合同对旅行社的服务项目、标准、费用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以保证旅游者利益的实现。
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
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者最为关注的事情,是旅游活动的首要问题。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
因为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
同时,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会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严重损害旅游者一方的利益。
4、可应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
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却是可变更的。
这是因为旅行社的变更对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服务由何人提供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同的,所以对作为支付了旅游费用的旅游者来说,未经其同意,旅行社的变更不对旅游者发生效力。
但旅游者的变更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
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提供服务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当然不能随意更换。
当然,因第三人的参加或顶替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5、委派合格导游的义务
导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导游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旅游服务的质量。
根据旅游行业管理的要求,旅游团的随团人员――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导游和领队工作。
如果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符合要求,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相关的费用。
6、代办旅游手续,出国旅游应提供境外担保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代办旅游(主要是出国旅游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申请护照、办理外国使领馆之签证以及提供境外担保等。
因旅行社违反此义务导致旅游者不能进入旅游国国境或者发生旅游者被驱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应由旅游业者承担违约责任。
7、附随义务
旅游合同中当事人除合同约定的主、从给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
具体有:第一,照顾义务,如旅游者参加旅行时,如有疾病不适,若双方在旅游中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的,应解释为旅行社有照顾旅游者身体健康的附随义务;第二,告知义务,在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殊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
(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对旅游者可以享有的权利自然会有不同规定。但总的来说,旅游者依法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2)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享受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
旅游者有权对旅游服务进行自主选择,旅行社不得强行指定;旅游者有权获得真实信息,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广告要真实可信,如果以虚假情况误导旅游者或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则构成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权按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
(3)医疗权。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受伤等事件,有权享受所在地的医疗服务。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方面,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即不能存在歧视待遇,只要他能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规定的费用。
(4)要求旅游经营者亲自提供服务的权利。
(5)选择旅游服务内容的权利。
旅游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地选择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行社服务及在旅游过程中选购商品。
(6)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旅游者有权寻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如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会监督部门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求偿权。
在国外立法中,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有瑕疵时,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加以纠正或自行纠正并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关费用,旅游者并有权提出其他要求。
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索赔。
(8)解除权。
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旅游者可以于旅游开始前任何时间解除合同,但应向旅行社赔偿损失。
2、旅游者的义务
(1)交付旅游费用。
交付旅游费用是旅客的主要义务,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日期,均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实践中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
旅游费用包括旅游业者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旅行社应收的报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内容。
(2)附随义务。
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还负有以下附随义务:第一,协助义务;第二,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证件的义务;第三,守时、守法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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