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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2 12:21:25 发布时间: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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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xxxx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2)在xxx3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申请人宗老育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年立户。年近9旬,生活自然有诸多不便,其余两名子女每年均会给付赡养费,唯独大女儿对宗老两口不管不顾。此事之前虽经法院诉讼判决,但被告大女儿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气愤的宗老又一次起诉到法院。京口法院立案庭在接收本案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与原、被告多次沟通、认真分析本案案情后,决定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修复本已破裂的家庭关系。调解之初,被告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十分激动,老人表示可以不再把她当女儿看待,但每个月的赡养费必须要给,而大女儿表示老人从不支持自己一家的生活,而自己是子女中条件最差的,凭什么现在要自己赡养。这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陆坊琴意识到本案核心即在于破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坚冰,遂改变调解策略,决定先行对原告做思想工作。经过耐心询问,宗老老两口表示,自己的退休工资足以生活,起诉大女儿是因为她们一家多年来都不曾回家探望过二老,前段时间老人住院,大女儿也没有来看望过一次,心灰意冷的老两口只能出此下策,以诉讼的形式让大女儿懂得“孝道”。之后,陆坊琴老师又多次与大女儿沟通,对之前的矛盾进行疏导,并委婉地表达二老索要赡养费的真实意图。通过多次释法明理与情感沟通,终于打开了她的心结。经过多方再一次的沟通,宗老夫妇和大女儿之间多年的坚冰也渐渐融化。大女儿给出之前判决的赡养费17000元,宗老当场退还了10000元,并表示另外7000元视女儿之后的情形再做决定退不退回,而每个月的赡养费,老人只要7元;大女儿也表示,自己会每月回家探望父母,并做老两口喜欢吃的菜给他们。经过一个月的奔走与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资源,把矛盾化解于庭前,维系了一家人的亲情。宗老对京口法院人民调解员的处理方式和结果都非常满意,亲自打印出一份感谢信,还画上了一朵小红花,送到了法院。
调解四步法:1.引经据典
2.分清责任
3.形成方案
4.给出建议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镇在镇、的领导下,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一届十三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中心工作,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xx年工作情况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六大”法律知识培训。按照区委、区的要求,在全镇各村、社区组织全体人民进行全面普法学习,并通过“三下乡”和“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参加区举办的各类人民调解专业知识培训。二是积极开展“人情调解进千家”和“法律知识大赛”。组织人民调解专业人员到市、区调委会参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是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种调解培训。组织人民调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区、镇组织的各类人民调解专业培训,并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考试。四是积极组织人民调委会成员赴上海、广州等地考察调解工作。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2.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回头看”活动。今年,我镇共出动人民调解人员4617人次,调解调处256起,调解成功率95%,调解成功率100%。二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回头看”活动。按照市、区有关维稳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57件,已全部上报市、区调委会。
3.积极推进“两集中一公开”工作,全力推进法制进程
一是积极开展“法治村”创建。按照市、区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法治村”创建活动。二是认真落实法制村建设规划。按照区、镇、“一村一法制村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我镇积极开展“法制村”创建活动。三是加强村务公开工作。我镇共有426个村民委员会、5个村居委会、1个村民小组,全村人口3264人,其中男性335人,女性412人。通过法制村建设,全镇村务工作规范有序,村风民风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xx年工作重点
一是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通过排查化解和化解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和谐稳定。二是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回头看”活动。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进千家”活动,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继续开展民调工作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培训,提高民调的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区委、区“人民调解进千家”活动安排,结合全镇实际,制定了全镇xx年人民调解员培训实施方案,并组成7个培训班对各村的民调队伍进行考核、培训。五是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全年对镇、镇、村三个矛盾纠纷调解室,进行了全面排查,建立台帐,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实效。六是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回头看”活动。按照《xxx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了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政策,学习《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人民调解员相关法律知识。
三、xx年工作重点
4.积极参与“两集中一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加大对人民调委会、法制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制、公正、科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培训工作。按照区委、区的统一安排,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民“两集中一公开”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能力。
6.进一步加大民调工作力度。加强民调培训工作,提高民调的法律知识和调解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通过调解工作的开展,给职工群众创造了稳定团结的生活环境,得到了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以及建立档案管理
组织人民调解员集进行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三、完善调解组织功能
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先进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单位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四、建立了科学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连队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排查预警机制。
1、基层单位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调解员或者信息员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就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
2、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加大教育力度,提高连队职工群众知法用法意识。
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连队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职工生活,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与、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在工作中坚持政务公开,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连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的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3 4 5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6 7 8 9 10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卷宗情况说明 封底 19-20 21 22 18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人民调解员 (签名) 记录人(签名)第页共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许岭军建造一个封闭式厂房,生产时间为正常上 班时间,对樊浩家无影响,且为樊浩家......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创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公交警基础警力不足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调解法定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机构负责。
(二)自愿选择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人民调解机构受理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首选人民调解,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有责任劝导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三)化解矛盾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及时调处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中主动与公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动,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各区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公交警部门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委员会主任。各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当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体落实。
四、案件受理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
人民调解。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须待伤员救治
终结后申请人民调解。
(三)经公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在管辖
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
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五、赔偿调解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解结束。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
(三)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在征得办案单位领导同意后,可邀请办案民警参加调解;办案单位也可视情指派办案民警主动介入损害赔偿调解。
(四)涉及保险赔付额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调解员应提前通知理赔保险机构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六、工作制度
(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凭《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案卷材料调阅函》调阅公交警部门的相关案件材料,需要复印相关材料时办案单位应予以提供。
(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日常使用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卷材料调阅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以及《受理调解案件登记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申请书》等格式化文书由各县(市)、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印制。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
纷受理时间:20_年X月X日
矛盾纠纷类型:土地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康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XX)
审稿: XX区司法局 案例正文采集
XX街道XX村土地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XX街道XX村村民张X军在土地确权时将自己的3亩承包田确权在其哥哥张X国名下,20_年张X国去世,张某军找到嫂子王X丽打算要回自己的3亩耕地或者作价转包给嫂子耕种,被王X丽以种种理由拒绝,张某军今年70多岁了身体不好,又是孤身一人,没有生活来源,他找到村委会多次,村委会承认张X军的3亩耕地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权,但其嫂子王X 丽蛮横无礼加之也是70多岁的老人,村委会调解多次未果。村委会找到司法所请求对张X军的土地纠纷案件进行人民调解,司法所首先调取了土地确权的证据,确认张X军确系有3亩耕地,一直在其哥哥名下,然后汇同街道农经、土地、村委会主任一起前往王X丽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波三折,先是张X军不敢去见自己的嫂子王X丽怕挨骂,然后调解过程中王X 丽因情绪激动昏厥过去,经紧急拨打120电话,医生到场进行急救,才逐渐好转,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第二次司法所工作人员2人单独到王X 丽家调解,通过法理、人情两方面去劝解王X 丽,最终王X丽同意将张X 军的3亩耕地从自家的土地确权台账中移除,自行落到张X军自己的台账中。一件困扰多年的土地纠纷得以解决,调解经过是繁杂的,但调解结果是双方满意,村委会认同。
【调解过程】
因为调解过程中张X 军来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进行调查取证,之后汇同街道农经、土地、村委会主任一起前往王X丽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波三折,先是张X军不敢去见自己的嫂子王X丽怕挨骂,然后调解过程中王X 丽因情绪激动昏厥过去,经紧急拨打120电话,医生到场进行急救,才逐渐好转,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第二次司法所工作人员2人单独到王X 丽家调解,通过法理、人情两方面去劝解王X 丽,最终王X丽同意将张X 军的3亩耕地从自家的土地确权台账中移除,自行落到张X军自己的台账中。。
【调解结果】
XX村委会满意,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
【案例点评】
土地纠纷是农村中常见的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取证困难,本案司法所汇同多部门现场取证,以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但调解过程还是一波三折,经过3次调解,最终解决了土地纠纷。
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要点以及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以深化法制教育为基础,以实行人民调解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以促进居民环境稳定为目标,主动接受居民监督,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明处,在矛盾尚未发生就杜绝萌芽。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连队内各项事务。力求做到“矛盾不出连队”,让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制定了基层人民调解会工作考核方案。该方案对调解会的建设、调解的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婚姻登记记录,季度工作统计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同时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辖区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3、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社区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4、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组织辖区居民开展一些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开年至今,我们共调解各种矛盾纠纷5宗,其中3宗在我们调节员的耐心说理劝解下,当事人各方互相取得了谅解,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和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矛盾,增进了家庭和睦与邻里团结。
二、积极开展“普法进万家”的活动。
为了在辖区推广学习普法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我们所做具体工作如下: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居民参与管理的法制意识。我们利用社区党员、干部培训、社区干部会议等,举办多场法制讲座,我们还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意识。
2、我们注意利用辖区单位资源和各类设施,组织居民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为居民上普法课,普法讲座,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3、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并结合 “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普法活动,解答社区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三、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我们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使帮教工作切实有效,我们对刑事释放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有关帮教手续以便于我们进行帮教和跟踪服务。
2、经常主动与刑释人员谈心,具体由安置员和刑释解放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生活困难的地方进行帮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设法帮助“两劳” 释放人员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题
一师阿拉尔司法
案例一
近日,七团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
10月26日,家住七团居乐园小区的王女士来到七团调委会请求帮助,在调解员的询问下,王女士说出了心中的委屈。王女士是一名个体户,1997年嫁给了离婚的刘某某,刘某某有一个4岁的女儿,在刘某某离婚后由前妻抚养,王女士从未与继女刘某相处过,见面的次数也屈指可数。20_年11月初,王女士的丈夫刘某某病重,王女士请求远在外地的继女刘某回来与父亲见上最后一面,继女刘某以在外省上学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当年11月底,王女士的丈夫去逝,王女士再次请求继女刘某与父亲做最后的告别,刘某又以上学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王女士尽管十分心寒但也没有继续纠结此事。
今年10月,继女刘某突然来到了七团找到王女士要求分得父亲的遗产,王女士感到十分生气,认为刘某作为女儿,没有尽到一个女儿的义务,在父亲当年的葬礼上都没有露面,居然在父亲去逝时隔十年后回来要求分遗产,是一件让人非常气愤的事,自己有权拒绝。
调解员听了王女士的陈述后,主动联系了王女士的继女刘某,刘某来到调解现场看到在场的王女士情绪激动,认为王女士在告自己的状,一进门就和王女士争吵起来,刘某认为自己作为女儿,父亲应该对她负有养育的责任,但是自从父母离婚后一直都是由母亲独自抚养自己,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父亲虽然已去逝多年,但是自己仍然是他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作为继母的王女士故意阻拦是想独占父亲的财产。王女士和刘某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为了使两个人冷静下来,调解员对两人分别进行安抚,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将王女士叫到一边单独进行劝导,对王女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几个小时的开导,王女士同意和继女刘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将王女士和丈夫生前共有的一套位于七团的已经出售的住房,按照房屋总售价128000元的25%给继女刘某320_元;丈夫去逝后的抚恤金72732元,按照抚恤金总额的25%给继女刘某18183元;共计支付继女刘某50183元。
一场家庭纠纷得以化解,王女士和继女刘某握手言和。
(供稿:七团司法所 陈清)
案例二
近日,十二团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0月底,常住12团22连的牧民艾某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到12团24连彭某刚刚机采没有清地的棉花地私自放牛、羊,引发纠纷,24连职工彭某来十二团司法所申请调解。十二团两名专职调解员立即找到双方当事人,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查和调解。
通过调查了解到:10月22日,12团22连牧民艾某没有跟24连职工彭某打招呼,就私自将自己家30头羊和牛放到了12团24连682#地号彭某刚机采没有清地的棉花地,吃了棉花不说,把彭某的棉花地踩得一塌糊涂,彭某发现后,要求艾某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不一致产生纠纷。
调解中,两名调解员经过实地勘察,详细的了解有关情况,仔细分析甄别后,对当事人艾某进行普法,并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艾某,对私自放羊、牛进行踩踏啃吃不良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员两个多小时的普法、劝导,及耐心仔细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艾某同意支付彭某1500元赔偿金,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致使这起侵权赔偿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供稿:十二团司法所 王振毅、刘培韧)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投稿邮箱 | dyssfjbgs@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书名称 页号 备注 人民调解申请书 1 1-3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4-10 3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11-16 人民调解协议书 5 17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6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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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机构和职能
(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联调委”)
联调委设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工作机构由本区的综治办、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总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镇)、行业调委会负责人组成,联调委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和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
职责:
1、受理并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和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
2、协助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3、协调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或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联调委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5、召开联调委工作会议;
6、配合区司法局对在联调委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工作室”)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区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组成,对外以联调委名义调解民事纠纷,其业务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指导。如工作需要,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或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2、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4、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5、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7、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三)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组(简称“指导组”)
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组是联调委下设的对内工作机构,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员组成。指导组组长由区法院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
职责:
1、对工作室业务进行指导;
2、负责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与工作室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3、及时提供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等资料;
4、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四)其它调解组织
承担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人数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联调委转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
2、承担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3、根据联调委的建议,参加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向联调委提供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
5、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
按照“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属委托人民调解范围:
(一)离婚纠纷;
(二)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三)继承、抚养、收养案件;
(四)相邻纠纷;
(五)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
(六)损害赔偿纠纷;
(七)拖欠水、电、煤费、物业费案件;
(八)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四条受理
(一)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诉讼)请求;
3、有纠纷事实;
4、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方式
区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简称诉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简称审前)以及审理过程中(简称审中),均可进行委托调解。并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准备诉讼的民事纠纷委托或引导到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
1、当事人申请
民事纠纷当事人向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调解,均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三)程序
联调委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分别不同情况开展受理工作:
1、诉前
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八类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咨询或递交诉状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或引导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到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调委在接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3)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登记。
2、审前和审中
区法院对已经受理的上述八类民事纠纷,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托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调解的事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登记。
第五条调解
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独任调解,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可由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或在指导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
纠纷登记受理后,即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并分别不同情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一)诉前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对方当事人征求人民调解纠纷的意见;
3、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二)审前和审中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三)调解文书制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参照司法部规范样式,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联调委印章。
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诉前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审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2、对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依法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而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是:
1、即时履行,当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
2、离婚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
对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纠纷,受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笔录以及相应的文字记载。
(四)调解不成
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并连同相关材料退还法院,由法院审查立案和继续审理;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
2、经调解多方努力,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结案的。
(五)调解反悔
调解期间,遇当事人反悔而拒绝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视纠纷不同受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对因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继续诉讼;
2、对由区法院在诉前委托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在二个工作日内退还区人民法院,由区法院依法审查立案;
3、对民事纠纷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审前和审中阶段)委托的,联调委应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调解不成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退还区法院,由区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第六条回访
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解决后,联调委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
1、电话回访;
2、委托回访,即委托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
3、实地回访,即对比较典型或复杂、重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上门进行跟踪回访。
第七条期限
(一)诉前人民调解
诉前申请或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申请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进入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受理后的调解纠纷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30日。
(二)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收到委托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并在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在15日内不能完成人民调解的,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当事人及法院意见后获同意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委托人民调解期限自征求当事人意见并获同意或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之日起算。
(三)回复
对调解结果,“联调委”一般在调解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反馈,纠纷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调解结束后,立即反馈。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访
“联调委”回访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在调解结案后的一个月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附则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